校友会

MPA校友会

时间:2018-09-27  点击量:

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天津大学校友总会"。(General Association of Alumni Tianjin University)。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国与地方相结合、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与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共同为振兴中华,增进友谊,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大学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所设在天津市天津大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与各地校友的日常联系,做好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负责各地校友(包括海外校友)来访的接待工作,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支持。
(三)利用各地校友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作办学等工作,促进母校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联合办学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四)依靠各地校友会,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吸引优秀考生报考天津大学。
(五)编辑出版《校友从书》、《校友通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团体。
1.从一八九五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一九五二年院系调整前在西北联大、西北工学院、泰顺北洋工学院、北洋工学院西京分院、国立北洋大学北平部、南开大学工学院、河北工学院、津沽大学工学院、清华大学化工系、北京大学化工系、燕京大学化工系、唐山铁道学院化工系、北京铁道学院建筑工程系等院系毕业或肄业的学生及工作教职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均可为本会会员。
3.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
4.凡对天津大学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天津大学有深厚情谊的上述三项之外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接纳为天津大学名誉校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各地校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
(二)经各地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被推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校友会会章,缴纳会费;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积极向《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总会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方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总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推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4.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5.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6.为加强与国外校友联系,特设海外通讯理事。通讯理事请海外各地校友会或同学会的会长或推举一名校友出任;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收支由各地校友会决定;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北洋大学—天津大学天津校友会
(TIANJIN ALUMNI ASOCIATION OF PEIYANG UNIVERSITY TIANJIN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社团性质为:天津市各系统机关,企业,单位的校友相联合,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宗旨:以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与合作,促进学术交流,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共同为振兴天津市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教委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68号贵都大厦3号楼54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与本市各单位校友的日常联系与组织建设工作;
(二) 负责各地校友的接待工作,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三) 推动各单位校友开展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作;促进母校的科技成果转让、产学研结合和联合办学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四) 依靠各单位校友,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吸引优秀考生报考天津大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从1895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各国留学生,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 1952年院系调整前在西北联大、西北工学院、泰顺北洋工学院、北洋工学院西京分院、国立北洋大学北平部、南开大学工学院、河北工学院、津沽大学工学院、清华大学化工系、北京大学化工系、燕京大学化工系、唐山铁道学院化工系、北京铁道学院建筑工程系等院系毕业生或肄业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 天大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兼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团体秘书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 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校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校友会会章,缴纳会费;
(二) 关心校友会工作,搞好校友之间的团结合作,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六)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对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母校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